遼大校發〔2007〕131号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範我校因私出國(境,下同)人員的管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并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因私出國人員範圍
1.在職教職工本人聯系,費用自理或對方資助的出國留學、進修、博士後研究、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等人員。
2.出國探親、訪友及旅遊等人員。
二、因私出國人員審批及權限
1.在職教職工申請因私出國,需經基層單位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後,上報學校組織部、人事處簽署審核意見。
2.離退休人員因私出國到離退休工作處備案,無需人事處簽批。
3.中共黨員及副處級(含非領導職務)以上幹部因私出國需組織部簽署審核意見後,到人事處辦理相關因私出國手續;除上述相關規定人員外,教職工可直接到人事處辦理因私出國手續。
4.副處級(含非領導職務)幹部需其所在基層單位主管校領導批準,正處級(含非領導職務)幹部需校黨政一把手批準。
5.在職教職工利用寒暑假或公共假日、婚假可申請出國旅遊。
6.在職教職工到我校工作原則上滿一年方可申請因私出國。
三、因私出國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在職教職工因私出國,申請人須提前兩周提交《遼甯大學因私出國(境)審批表》與《遼甯大學因私出國(境)人員協議書》(人事處對外網站下載專區下載),經所在單位同意後連同公安部門統一印發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審批表》,報送人事處審核。因私出國留學、進修、合作研究的教職工還應提供國外機構的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複印件(屬于外文的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應譯為中文)。
2.人事處審查有關材料并将《遼甯大學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和有關材料報送校領導審批。
3.未滿服務年限的在職教職工申請因私出國,根據《遼甯大學教師服務年限的暫行規定》向學校交納押金,按時回校工作後再退回押金,如未按期回國則将押金作為違約金上繳學校。
四、因私出國人員時限及待遇
1.經學校批準的因私出國人員,在批準的期限内保留其公職。
2.因私出國留學、博士後研究、進修、合作研究等人員,出國期間停發工資及校内津貼。
3.非法定假期出國探親、訪友,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期間停發校内津貼及基本工資。特殊情況教職工可以申請延長探親假,但必須經過基層單位同意、學校批準,探親假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4.法定出國探配偶的,時間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出國期間停發校内津貼;出國期間,前三個月基本工資正常發放,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
5. 非法定假期因私出國參加學術會議,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6.保留公職期間,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因私出國人員不享受在職教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住房公積金和保險的全部費用(單位承擔部分與個人承擔部分之和)由本人承擔。
7.持因私護照屬學校公務出訪人員其出國時間由學校出國審批領導小組審批确定,出國期間,工資及待遇參照公派出國人員執行。
8.離退休人員因私出國不作時間限制,出國期間工資及待遇不變。
五、因私出國人員管理
1.所有因私出國的在職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的因私出國人員,其編制保留在原單位。
2.因私出國原則上不能延長出國期限,不得改變出國事由。未經學校批準逾期不歸或擅自改變出國事由的,按學校相關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3.因私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學校不負責所發生的各類事件糾紛和任何費用。
4.因私出國人員本人應按時回校并及時到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辦理報到銷假手續。人事處憑所在單位的報到證明,恢複其工資及校内津貼等待遇。
5.未辦理離校備案手續的因私出國人員,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6.基層單位應随時掌握因私出國人員情況,對于因私出國期限已滿的人員,本人提出延期申請,基層單位同意後,報送人事處審核備案;對超期未歸人員,本人未提出延期申請,基層單位應及時上報人事處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人事處根據學校相關規定作出處理。無正當理由因私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不如實報告情況的,追究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7.根據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規定:凡我校現職副高職以上、副處級(含非領導職務)以上人員回國後,須将護照交人事處統一保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将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6.具有其他不宜出國情況的。
七、附則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2.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上級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政策性調整,以國家、省政策為準。
3.本規定解釋權在校人事處。